数字贸易规则分歧问题凸显,全球亟待构建协同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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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上海报道
受地缘政治与经济摩擦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球国际贸易近年来持续受到冲击,据Maximize发布的市场调研数据,2023年全球货物和服务总出口同比下滑2%,其中全球货物出口同比下降6%。
另一方面,数字领域的跨国贸易则表现出强大的增长韧性——2023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同比增长9%,达到4.25万亿美元。根据WTO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其主要包括跨境数字订购的货物以及跨境数字订购、交付的服务,在新兴数字技术逐渐渗透于跨国贸易各环节的同时,国际贸易的展开方式与供应链管理体系亦随之开始了数字化变革,贸易转型为数字贸易提供了基础的增长动能。
但另一方面,根植于数字化变革的跨国数字贸易也创造了诸多新场景、应用和交易模式,缺乏既有商业共识和规则提供交易参考,在各国加快制定数字领域法律法规的背景下,国际间的数字贸易急需构建更具通用性的规则框架。
在2024年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同期举办的第三届全球数字贸易法治论坛上,来自学界、业界、监管和国际组织等不同领域的从业者围绕数字时代的贸易规则构建展开交流,多位参与发言讨论的嘉宾表示,法治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重视,要统筹完善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并推进国际数字贸易中的合作与协同。
技术演进倒逼治理变革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路径来看,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贸易涉及的交易内容、方式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以最重要的数据为例,随着各类现实数据和个人信息采集的泛化,数字贸易中的数据数量、种类和敏感度均大幅提升,也极大提升了对其进行监管和治理的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杨东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及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群逐渐融入各行各业,虽然我国拥有海量数据的优势,但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高质量、精细化数据仍有需求;同时,我国庞大的数据存量也未能得到有效开发,数据“走出去”的需求未能得到很好满足。
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则以人工智能为例指出,随着AI技术在国内与国际数字贸易应用层面需求的广泛提升,在推动技术应用创新和创造商业价值的同时,其引发的数据泄露、个人隐私保护与网络安全等问题,也阻碍了国际合作的达成和有关技术的进一步应用。
本次论坛发布的《全球数字经贸年度观察报告(2024年)》(以下简称《报告》)也指出,人工智能发展对传统国际经贸规则的适用性提出挑战。例如在产品分类方面,人工智能产品通常涉及软、硬件的结合,具有多产品性质和多功能用途,不同的分类将决定其适用的WTO规则、税率和估值。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在多领域应用的推进,其所使用的国际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竞争监管等都使得无论是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数据贸易实践陷入标准不一的窘境,亟待有关规则完善和治理方式革新。
杨松表示,目前国内对有关问题的监管主要是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但其对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都缺乏针对性,专门的《人工智能法》立法工作推进是有必要的。
此外,还应加强对相关数字贸易监管的技术性,提前通过技术机制规范相关风险,以技术标准推进相关实践方式的对齐与安全。
数字化深入加大跨境协同难度从全球范围来看,贸易数字化进程加速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根据联合国数字和可持续贸易便利化全球调查(UNTF)数据,2023年全球平均贸易数字化率已达到61%,较2021年提升8个百分点。
但另一方面,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深入过程中拓展的新应用、新场景,也使得数字贸易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不断提升,促使各国开始加强对数字贸易的监管力度。
经合组织(OECD)根据全球90个国家数字监管政策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显示,从平均水平来看,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较2022年提升1.2%,其中非洲限制指数较高,亚洲与欧洲指数呈上升趋势。
在全球监管收紧的大背景下,跨境数字贸易的发展亦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杨东表示,当前跨境数字贸易的首要问题在于数据治理制度的差异使得数据贸易受阻。各国从数据安全逻辑出发,基于国家安全、隐私保护等价值考量,依据数据主权出台的数据本地化等国内监管规则差异与冲突成为了数字贸易的壁垒,使得数据贸易成本急剧增加,严重阻碍了我国数据贸易的发展。
其次,一些基础设施平台已然成为元平台,并正广泛采取平台封禁等损害竞争的行为,人为分裂本来开放的数字世界,以数据垄断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威胁数字经济正常竞争格局;此外,数据基础制度缺乏国际共识,数据流通环境激励机制缺位。
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知识与创新中心主任李朋德则在论坛发言中,以地理数据在贸易中的价值发掘为例指出,在相关数据应用时,地名和国土边界往往涉及国家领土、文化主权等复杂问题,当对相应数据进行国际性开发和应用时,如何规避相关的争议问题,在算法中保证公正,也是目前其数字化运用面临的问题。
构建全球协同治理框架虽然面临新技术发展与应用带来的各类挑战,但数字贸易近年来的快速增长,也促使着全球各国在实践中以更为开放的态度共同构建协同治理框架。
以中国为例,近年来中国作为谈判的重要参与方和主要提案方,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先后提出电子支付、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数据流动等提案,并持续推进加入DEPA、CPTPP等国际经贸协定谈判进程。
在开展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方面,截至2023年底,中国已签署10项包含数字经贸章节的自贸协定,与东盟、秘鲁进行的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也纳入了数字贸易相关议题。
《报告》中亦指出,一方面,国际间数字平台监管协同与合作日益密切,例如今年5月和6月,欧盟分别与英国、澳大利亚签署行政协议,加强平台治理合作,涉及透明度、问责制、算法和人工智能、未成年人保护等;另一方面,联合国与WTO也开始加强数字平台治理工作,202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数字平台治理准则》,阐述了国家、数字平台、技术社群等等利益攸关方在在线内容治理方面的共同义务和责任。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高级法律官员米尔特·泰森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协会正致力于研究与开发通用、可修改的私法框架,已帮助各国增进协同、填补差距,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使各地的监管能够采取一定通用的模式来解决商业领域的新兴问题。
但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数字贸易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立场等因素的持续存在,多边共识与国际规则的建立仍面临不小的阻碍。早在2020年,非歧视待遇条款等数字产品规则就出现在WTO电子商务谈判的文本中,但由于成员间的立场差异而被搁置。
杨东表示,全球应充分构建国际数据贸易基础制度共识。具体而言,以价值创造为目标,数字贸易为规制对象,建立数字贸易多边规则,参考当前主流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禁止计算设施本地化+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的做法,确立禁止计算机设施本地化的原则,赋予成员国基于合理理由实施例外的权利。
“同时,跨境流动治理不能仅限于贸易规则,还需要统一各国在数据权属、数据定价方面的法律冲突并建立一套公平的数据收益分配规则,应围绕数据权属、数据定价、数据收益分配等规则建立数据基础制度示范性制度,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公平分配。”杨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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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07: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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