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履职违规,中信证券、东莞证券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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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355 | 回复2 | 2024-5-11 08:34:20|发表时间:2024-5-11 08:34:2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东莞证券和中信证券。两家券商及相关人员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中信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广东证监局表示,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广东证监局表示,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及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1月,泉为科技曾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公司2019年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为此,泉为科技受到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的处罚;时任实控人兼董事长邵鉴棠及李佩欢、黄喜、钟宏标等高管也均领到了警告,并处以50万至80万元不等的罚款。
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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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涛 | 2024-5-11 14:54:56|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和贡献,让这个论坛变得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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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的信仰 | 2024-5-11 15:43:32|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这个论坛能够成为我们交流思想、分享经验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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